文:葉愛云
在鑒定審核標準、決定保費高低、索償程序及定義、產品種類上,回險與傳統及投聯保險在基礎上是大同小異的,但卻因為承保形式的差異,才會造就3者營運形式上出現不同。
傳統保險及投資聯結型保險(簡稱投聯保險)與回險的出發點皆是風險轉移及保障財務,只是傳統及投聯保險的風險轉移形式是一味倒向業者,像是以小博大,存在杠杆性質。
購買回險計劃的目的雖同樣是將風險轉移並減低面對風險時的損失。
但回險與以上兩者的最大分別是,本身也承擔其他參與者的風險,所有參與者是共同體現互助精神。
因此,一旦任何參與者提出索償,保險金額不由回險公司支付,而是從回險計劃所有參與者共同組成的特設參與戶口或參與者風險戶口(Participant’s Special Account或Participant’s Risk Fund)中撥付。
大東方保險(Great Eastern)資深副總裁兼金融及企業部門副主管莊淑賢向《中國報》指出:“國內回險領域主要分成兩種營運模式,即盈利共享及代理模式。”
“也有些業者採用混合模式,即存有盈利共享特征,亦採納代理形式銷售回險計劃。”
她解釋說,營運形式雖可分成盈利共享、代理及混合模式,但業者並非一定需歸類使用特定的營運形式,業者可依各式不同的保險計劃採用不同的模式,惟目前國內很多回險業者都採用代理模式經營。
“國內回險領域其實是緊貼西亞的發展趨勢,由于仍在持續開發中,營運模式亦不斷改進;儘管如此,大馬回險領域發展已屬相當完善且站在尖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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