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9月6日星期二

入股获控制权 森那美(Sime)须全购依恩奥(E and O)?

企业律师认为,证券监督委员会或许以森那美(Sime,4197,主板贸服股)已经取得公司的控制权,而要求该公司强制性全面献购依恩奥(E&O,3417,主板产业股)的股权。

森那美在开斋节前夕宣布,将以7亿6600万令吉或相等于每股2.30令吉的价格,收购依恩奥30%股权,双方也同时签下3年产业业务合作协议书。
根据证监会2010年的收购法令6.2条,证监会有权判断控制权是否已经转至新的一方,后者必须展开全面性献购。
第6.2条也解释,条文内收购投票权的款额,意即收购所支付的款额高过市价。
一名企业律师解释:“在此情况下,若收购价格高过市价或以合理价格收购,将可视为收购者拥有了公司的控制权。”
最终,证监会持有的所有证据也需显示,买卖双方的做法一致,买方也能行驶权力,即在一家公司持有超过33%的股权,并启动强制性全面收购。
不过,若卖方不再持有公司的任何股权,那便不需要启动强制性全面献购。
以国库控股脱售大马邮政(Pos,4634,主板贸服组)为例,由于国库控股在脱售后没有再持有大马邮政的股权,因此并不视为拥有大马邮政的控制权。
不过,以森那美及依恩奥的案例看来,脱售股权的3名卖主,在脱售后仍然持有12%的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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